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09]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工程勘察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现将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充分认识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履行各方质量责任。
二、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地工程勘察企业来肥承接业务必须按照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注重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现场作业和试验工作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四、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合肥实际,我委将对勘察企业实施动态差别化监管,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工程勘察企业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资质核查和勘察文件调审工作。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对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
附件: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略)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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