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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7.示范区内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纳入株洲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8.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具备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应在1000万元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和专利产品,投资额可降至500万元以上。

  9.除上报省及国家项目外,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备案类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在3亿元以下),由示范区组织论证、审批,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10.示范区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示范区代收代缴,其中市级部分全部留存示范区使用。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执行。

  11.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等有关部门要为示范区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

  12.示范区用于征地拆迁和环境治理的居民安置用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四、土地政策

  13.优先保证示范区的用地指标,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确保每年新开发土地指标2000亩以上,实行先征后转,整体变性。

  14.授予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储备主体资格,组织示范区内用地进入市级土地交易市场。对进入示范区的投资项目,按投资方向、投资类别、投资额实行优惠土地价格,具体办法由示范区制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15.示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税费,市级所得部分全额留给示范区。示范区内征地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用地管理费由管委会征收和使用。

  16.示范区受市政府委托,对区域内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享有土地监察执法权。示范区会同市国土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征土地,并负责制定已征土地供地方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土地登记发证。

  五、财税金融

  17.从2009年起,市财政连续五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支持示范区开发建设。

  18.建立云龙示范区本级财政,确立示范区的独立税收征管运行主体地位,设立相应国税、地税征管机构。税收征管办法如下:①按照属地原则,针对生产经营地点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征管法》属地原则的要求规定,采取在示范区内生产地就地纳税征收管理的方式。②示范区范围内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主要工商税收市级收入新增部分全部留归示范区。③示范区范围内的契税收入扣除征收经费后由市财政下拨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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