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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9〕30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青岛大学等四所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7]45号)、《关于申请确定山东财政学院等七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8]4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做调整”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与澳大利亚霍尔姆斯学院合作举办的专科学历教育、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韩国大佛大学合作举办本科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43号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非艺术类专业)。
  二、山东艺术学院等十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4〕181号、鲁价费发〔2005〕183号、鲁价费发〔2005〕18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山东艺术学院(中俄)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下同)20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18000元,管理、理论类专业15000元;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中澳)12000元;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澳)13000元;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中加)8000元;山东财政学院(中英)17000元;山东经济学院(中澳)15000元;山东交通学院(中澳)13000元;济南大学(中加)13000元;山东理工大学(中英、中新)12000元;烟台职业学院(中韩)8000元。
  三、上述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均为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学校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学费按年收取,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凡规定的学费标准实行试行期的,学校应于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有关规定和试行情况重新申报学费标准。凡试行期满未重新申报或无收费依据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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