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社办函〔2009〕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对于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支付补贴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收到补贴的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加强数据分析,及时了解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应按月由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各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中,收到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单位缴费收入账务处理。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省拨付给各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等,借记“收入户存款”,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期末,将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时,上述收支数额及失业人员人数应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中反映。
四、《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收入情况表》为月报表,各市应于4月起每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报省社保局基金管理处,需发送传真及电子数据,传真需有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报表电子版请到公用邮箱:sdsbjj@126.com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