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项目计牌计分办法:
1、获得单项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
篮球获得前三名分别按4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八名分别按52、44、40、32、28、24、20、16计分。
足球获得前三名分别按4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八名分别按52、44、40、32、28、24、20、16计分。
2、获得单项(含团体)、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4、5、6、7、8名次者分别颁发奖状。
3、如单项名次并列时,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所得分值,如果第八名并列,则各按5分进行统计。
(五)市运会中各项超破省和市少年纪录奖的奖励办法:
1、各项超、破纪录的确定,按各单项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制订的有关超、破纪录的文件执行。
2、奖励标准如下:每超、破一项广东省最高纪录,奖励26分。每破一项清远市运会纪录奖励10分。
3、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取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六)我市籍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在2008年参加奥运会获得前八名,按以下办法计入所属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凡代表国家参加2008年奥运会每人计金牌2枚,26分。单人项目;在奥运会上获前八名者、分别各计金牌10、8、7、6、5、4、3、2枚,分数分别按80、64、50、45、40、34、28、24计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分数和奖牌的50%计算。
(七)因代表广东参加重大国内外大赛而不能参加市运会所设项目的报名运动员每人计金牌1枚,13分。省体工队、解放军体工队现役正式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每人计金牌1枚,13分。
(八)省体育局指派由我市组队代表广东参加国内外大赛(含少数民族项目)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凡有运动员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奖励金牌1枚,13分。
八、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时间和办法由市体育局另行通知。
(二)报到:各项目运动队报到日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报到日期由市体育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