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低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就我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1个普通卫生纸棺;
5.1个普通骨灰盒。
上述免除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持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审批表》(详见附表1)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办理程序
1.丧事承办人应持免除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人员登记表》(详见附表2),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户籍在开发区的,持殡仪馆出具的有效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开发区民政部门办理核销事宜。
2.免除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以其户籍所在的县(市)为区分,实行属地办理,户籍在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市殡仪馆办理,其他由各县(市)办理。如低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核销事宜。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基本费用给予补贴,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各县(市)由同级财政按照成本核定支出,城区按市、区5∶5比例分担,经济技术开发区低保对象享受火化所在地的减免标准,所需费用由开发区自行解决;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