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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二、第六条修改为“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三、第七条修改为“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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