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实际。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实施处罚种类、幅度应从本地经济发展和部门执法实际出发,不能简单照抄照搬或敷衍塞责。在确定罚款幅度时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
三、实施范围
全盟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今年,先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盟行署确定盟环保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商局三个部门为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试点单位。各旗政府、开发区、示范区也要确定本级2-3个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试点,明年此项工作在全盟普遍推开。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任务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过于原则的设定,或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处罚有具体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都应做出细化的规定 (对处罚数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条款是否细化,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把由执法者个人或针对个案随机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变为由执法机关事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此,一是要梳理依据。要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梳理清楚。二是归纳分析案例。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属地历年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影响等因素,进行数量统计和权重分析,划分出减少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范围。三是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部门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的落实。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回避等方面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要结合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定期岗位轮换、实行行政处罚调查、审核、决定和执行相分离等做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适当提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标准,严把入口关。对原有文化程度低、业务能力差,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树立正面典型,加大教育引导,依法查处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追求部门利益或谋取个人私益而滥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逐步调整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应由财政予以保障。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彻底与其支出安排脱钩。不得靠行政罚款解决经费问题。执法部门不准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同部门或个人利益相联系,不得采取罚款留用或分成等办法调动执法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