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3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行政公署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行署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开展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以推动各级政府决策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行署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领导和盟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行署及所属各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工作在行署和行署领导的授权下,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代替部门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行署和行署领导授权,不直接调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