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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阿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各类项目(矿产、采选企业除外)均享受《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自治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在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价格的前提下,可实行优惠地价。
  (三)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深加工项目和5千万元以上第三产业项目以及盟里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需依托当地资源的,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协调解决资源配置。
  (四)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对优化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的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或在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新上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启动资金和贴息资金上给予扶持。凡是自主创新在全国领先并建成的转移项目,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激励机制
  (一)奖励范围:盟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盟内公务人员奖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招商引资上做出贡献的,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奖励认定:从阿盟区域外引进资金(不包括计划内国家扶持资金、从国家及自治区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都属引进资金的范畴。引进资金性质和奖励的额度由项目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上报盟行署研究确定。
  (三)奖励标准:按照引进项目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奖励标准。
  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按比例灵活掌握。
  (四)奖励程序:招商引资项目在进行签订协议后,引资人将协议书报当地招商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后由引资人向投资所在地招商局提出书面受奖申请,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引进资金协议书、银行进帐凭证、设备价值评估报告、上缴税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奖励采取分步兑现的办法,即:项目开工后兑现20%的奖金,建成投产后兑现40%的奖金,实现税金后兑现40%的奖金。
  (五)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受益旗(区)提供奖金,由各旗(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盟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表彰奖励。
  (六)对各级组织部门抽调的专业招商引资干部在招商引资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组织部门考核后,优先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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