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和注资工作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济局)牵头,会同财政、工商、政府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作的推进,提出组建方案和注资计划,并与财政、工商、政府金融办加强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经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筹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经委。各县(市)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为注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负责与本地各银行协调沟通,争取银行对注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和放大倍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金融办。
四、 组建和注资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注资对象
重点选择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出资的担保中心,以及由财政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的担保公司。
对于新设立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重点考虑对以财政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进行注资。
(二) 资金筹集
按照省政府下达给锦州5亿元的注资任务,采取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将指标分解如下:市政府筹集一亿元,余下四亿元由九个县(市)区筹集。其中:凌海市、黑山县、北镇市、义县、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筹集五千万元,凌河区、古塔区各筹集三千万元,松山新区筹集四千万元。
(三) 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底前,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本级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资金注入工作。
五、 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担保机构的组建和注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资金筹集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对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完全出资或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方式,设立担保资金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并将机构设立与注资工作同步实施。
(三)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共同对组建担保机构和注入资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随时掌握注资担保机构的运营状况。
(四)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按时完成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和注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