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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账务核对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账务核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为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经办业务内控情况检查及问题分析,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财政专户辅助账支出数与财政部门财政专户财务账支出数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核对委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反馈的发放信息,确保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机构的实际发放金额相一致。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基金收支业务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财政专户辅助账进行核对,确保业务账与财务账数据准确。对于因记账截止时点产生的业务账与财务账数据的差异,应按月编制调节表,详细列明每一笔未达账款,并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补记相关账务,同时逐笔核销未达账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部门未履行各自职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混乱的,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三方协调议事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由三方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细化具体规定,尚未实行地税征收模式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有关对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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