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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传递和接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地税部门应确保传递的征缴电子数据与征缴相关凭证的一致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收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接收确认。在进行接收确认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准确核对地税部门传递数据的总金额、各险种金额及接收业务数据生成凭证的总金额、各险种金额,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地税部门协调,妥善处理,避免数据在接收环节出现错误。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存储管理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环节的账务核对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为主进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险种建立、登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数的准确、真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进行财政专户财务账的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并按月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实相符。财政部门应联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实行每半年一次实地核查,核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接到地税部门提供的上月社会保险费实缴、上解财政专户情况及实缴与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差异调节明细情况后,应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月实收数与地税部门提供的上解数进行核对,并在当月8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书面反馈地税部门,同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到账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登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辅助账。财政部门应在当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专户存款明细账加盖公章后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并据以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发现错单、漏单、款项内容不清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明细,并在当月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明细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后,应及时核对,在当月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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