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9〕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账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约束机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制订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会计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支出管理过程中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核对,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的核对;
(二)地税部门征缴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征收业务账的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