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20日至8月31日
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市、县、乡三级全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并提出清理意见。
第三阶段:审议公布阶段
时间:9月1日至9月20日
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和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初步意见,报市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佳木斯日报、佳木斯政报、佳木斯电视台、佳木斯人民广播电台、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发布。
第四阶段:督查落实阶段
时间:10月10日至12月31日
市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督促检查。
四、具体要求
(一)本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时间紧。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摆上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二)本次清理工作涉及所有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瞒报、漏报,凡未按规定上报清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视为自行废止。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要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清理,按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填写要求,认真填写各有关栏目事项,并提出保留、取消和改革该项审批(许可)的初步意见。
(五)严格控制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设立和实施。今后,凡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凡新设立和已经实施并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必须报经省政府逐项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公告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驻佳中省直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俭明 刘智昊
联系电话:0454-824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