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黑政法发〔2009〕29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
行政审批(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审批、核准、确认、登记、备案、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辨别不清的,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认定。
(二)清理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由设定机关自行清理;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自行设定前置条件及程序的,由设定机关自行清理;省级以上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由省直部门按法定权限清理。
三、清理步骤及方式
第一阶段:调查梳理及初审阶段
时间: 5月10日至6月20日
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驻佳中省直部门分别于2009年6月1日前和2009年6月5日前,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hljfz.gov.cn/)下载意见呈报表,将填写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意见呈报表的电子版(含乡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驻佳中省直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并报送数据光盘。意见呈报表必须在网上下载,不得自行制表。
第二阶段:审核清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