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公开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市本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科研院所等部门新增20个见习基地,组织500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12个月的见习,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也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事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劳动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统筹等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编委办、经委、民政、军分区、工商、税务以及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