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全市街道、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空余岗位进行调查登记,保证每个街道、社区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岗位挖掘、人员招聘与管理工作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代办相关落户手续。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人均2万元捆绑式贷款政策,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此项工作涉及的社会保险扶持和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由财政、劳动部门负责。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并在劳动部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工作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由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负责。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需要,逐步筹建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机制,以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在佳木斯市创业孵化园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专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并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逐步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