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8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全市危化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全市危化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覆盖面达到100%;中央在渝和市属危化生产企业、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未完成的企业督查整治率要达到100%;一般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95%,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企业自查、乡镇普查率达到100%,区县复查率不低于50%,市安监局抽查率不低于20%;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促使全市危化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
全市危化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都必须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央在渝和市属危化生产企业及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有重大安全隐患未销号、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企业是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三、整治内容
危化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89号)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和深入治理。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0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按照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