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实效。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监、国土、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基层的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动的绩效。
(二)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精神,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加强现场执法,严格行政审批和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定期总结执法行动,及时掌握进展情况。要加强 “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检查督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每月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75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