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办〔2009〕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强化年”的各项部署,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行政执法,重点打击或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