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沪财预[2009]44号)
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决定将“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行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务费”等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管理。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收费缴纳一律按照新的预算科目执行,收费收入级次分配比例仍按原规定操作。
凡2009年内已缴入各级财政专户的上述收费收入,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从财政专户调入同级国库;区县财政专户中历年滚存的结余资金,按沪财库[2009]5号文规定办理。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已纳入专户的收费收入作调库处理后,支出作相应调整。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行为和个人,将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船舶港务费”等48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船舶港务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船舶港务费"等48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
1 | 船舶港务费 |
2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沪嘉高速公路 |
3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 |
4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嘉金高速公路 |
5 | 船舶检验费 |
6 | 船用产品检验费 |
7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8 | 临时占道费 |
9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
10 | 渔业船舶港务费 |
11 |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费 |
12 | 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13 | 兽药检验收费 |
14 | 渔业船舶海事调解费 |
15 | 仲裁费 |
16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
17 | 对外贸易认证费 |
18 | 领事认证代办费 |
19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20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21 |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
22 | 地质成果资料复制工本费 |
23 | 林地补偿费 |
24 | 义务植树费 |
25 | 托幼管理费 |
26 | 小学收费 |
27 | 中学收费 |
28 |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
29 | 高等学校收费 |
30 | 中等学校考试(含成人中专) |
31 | 高等教育考试(含成人高校) |
32 | 自学考试 |
33 | 教育证书考试 |
34 | 药品检验费 |
35 | 实践技能考试 |
36 | 师承或专长类入门考试(中医师) |
37 |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 |
38 | 收养登记调查费 |
39 | 代办北京外国驻华使馆签证费 |
40 | 电梯检测 |
41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42 | 起重机设备检测 |
43 |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
44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45 | 短期培训进修费 |
46 | 高等教育学费 |
47 | 高等教育住宿费 |
48 | 入学报名考试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