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安办〔2009〕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现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要求,提出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截止2009年3月底,全市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2627座,其中地下矿山261座,露天矿山2331座,尾矿库35座。2009年1-4月,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10起、死亡11人。总体反映出全市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仍然占较大比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迫在眉睫。
(二)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下达给我市的基本任务是:2009年底前关闭减少金属非金属矿山158座,占全市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的6%,其中地下矿山16座,露天矿山139座,尾矿库3座(见附表1),关闭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地区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数量(见附表2)在2009年底前关闭减少6%以上,制定工作目标,切实抓好落实。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重点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区县政府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在办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使用手续和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超过3个月且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