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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9〕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农村”计划。在2008年500名的基础上,面向有郑州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公开招收1200名到基层服务(其中:550名进乡镇、社区卫生医疗机构,450名到农村中小学服务,200名补充到农、林、水、畜牧等基层急需岗位)。服务期限、待遇、考核、资金来源、优惠政策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8〕127号)文件规定执行。服务期内考核均为优秀的,期满后,在单位需要、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留在单位以入编、人事代理等形式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自愿到我市县级政府驻地(不含)以下的农村基层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加见习基地数量。在2008年25家的基础上,2009年再新建25家,共为有郑州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3000个,见习期限、待遇、资金来源等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8〕12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根据省里安排,继续做好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选调生选聘工作,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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