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制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技术标准,结合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提出以下任务要求: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含安全岛)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并符合规范要求。
(二)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道改造率达80%以上。
(三)城市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及商业街、步行街应设置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盲道设置宽度应尽量取规范中的高限值。盲道设置应连续贯通,当盲道行进方向遇到井盖或障碍物时,盲道要进行绕行,不得引向障碍物或陷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为残疾人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如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和盲道的应设置护栏等安全警示标志。
(四)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特别是人流量比较大的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含安全岛),应按要求设置供轮椅通行的坡道或升降电梯,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和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五)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出入口、公交车站等候区,人行道坡道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上下阶梯起步的位置均应设置提示盲道。
(六)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医疗、交通、学校、园林、福利院(所)、轨道交通、地铁、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已建航空港、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七)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
(八)饭店、专卖店、宾馆、餐厅、邮局、电信营业厅、银行、停车场、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70%以上,争取达到80%。
(九)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等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90%。
(十)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建成区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以上,且布局合理。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 H。已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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