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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乡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待遇标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第十五条 在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11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二)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9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三)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的,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

  在上述报销标准中,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第五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56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40%,按照35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35%,按照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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