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9年扶贫救助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协作力度,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经常性与临时性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重点,以加强住房、就学、医疗救助和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等救助措施为补充,全面提高扶贫和救灾救济工作水平,切实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为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和谐辽阳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农村灾民特困户建房修房。采取市、县(市)区政府补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帮扶,受助对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全市农村灾民特困户建房650户,修房550户。
1.建房修房对象。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住房破坏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户。
具体按以下程序确定: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审核后张榜公布,对村民无意见的申请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辽阳市灾民特困户建房修房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建房修房对象名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建房标准。砖混结构起脊瓦房,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3.资金补助标准及承担办法。建房补助资金每户1.8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1.5万元、3000元;修房补助资金根据每户具体情况确定,户均补助5000元,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2500元。
4.时间安排。建房修房工作要于5月底前开工,9月底前竣工,保证建房修房对象10月底前入住。房屋竣工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林业、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房修房对象确定、资金筹集、建材、施工、质量等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建设和修缮的每户住房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保存文字、图片和影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