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程序,方便企业资金周转。密切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配合。提高来料加工收汇比例至30%。
(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尽快取得出口退税证明联以及向电子口岸提交出口货物报关信息,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国税部门加快审核,及时办理退税。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的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出口退税和资金周转。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深化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建立科技联合创新区,支持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选取重点企业,开展合作创新试点。加强与港澳台的产学研合作。提高科技经费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比重。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专利,可以申请经费资助。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各级财政的企业技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中心,允许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支持企业申请市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和科技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条件和程序。
五、加强金融服务
(十八)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港澳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向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良好的港澳台资企业发放贷款,解决企业生产和流动资金需求。
(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宣传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加强上下沟通联系,提高融资效率。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担保、保险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便利,提高办事效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为合理的授信期限、贷款审批流程和还款方式;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法律法规未有明确禁止的,鼓励大胆尝试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