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单亲困难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强化创业基地建设
2009年底前,市级创业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标准,县(市)区级创业基地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的标准,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0人以上的标准,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补贴。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凭《自主创业证》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政策
2009年内,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到期时,按实际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数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省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就业扶持是落实政府促进就业、政府组织就业基本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就业是民生之本”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落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联动机制,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共同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宣传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和市商业银行要加大资金投入,提供更多的资金扶持和贷款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和再就业;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树立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