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省规定的25项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
(六)延续劳务输出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1.继续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劳务输出补贴。
2.继续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认真落实好新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
(一)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
2009年,为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向基层延伸、满足城乡群众的需要,新开发一批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城市要面向社区、农村要集中在乡和乡以下,优先安排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维护权益等领域,岗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购买并给予补贴。
(二)启动实施产业项目特色培训
鼓励和支持各产业集群区规划建设共享性实训基地,面向入区项目开放实训,并接受其他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培训。产业集群区共享性实训基地要依托园区而建,且能够模拟园区相关技术条件、工艺流程和设备条件,面积原则上不少于4000平方米。
(三)鼓励企业开展公共实训
1.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由院校按照在校生实习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普惠制就业培训学员到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由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按照普惠制培训课时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由普惠制培训补贴资金再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2.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完成实训任务,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企业公共实训补助。企业公共实训补助、院校或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向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支付费用的总额,按每人每月实训折算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对重点工业园区根据产业升级需要,培养急需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市普惠办提出申请,报省普惠办审批后,由省财政直接将就业培训补贴拨付至指定培训基地;鼓励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承担就业培训实训任务,对于市普惠办指定的实训(见习)项目,报省普惠办审批后,由省财政直接将就业培训补贴拨付至指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