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税费减免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2009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延续扶持创业带头人政策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创业者,其创办的企业吸纳6人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低保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企业应承担缴纳的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延续和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自然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贷款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然人,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从事省规定25种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内不予贴息。
2.对吸纳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每人5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由财政按50%给予贴息,不予展期。
3.对2005年以来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创业带头人,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办理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项目贷款,到位自筹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在市级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担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取消反担保,担保机构可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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