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部分行业和企业经济状况出现困难,导致用工需求下降,全市就业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以创业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好当前就业扶持政策、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现有就业扶持政策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中央和省对近年来已有的一系列就业扶持政策进行了延续、调整和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已有政策落到实处。
(一)延续“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1.2008年底前已通过审批认定的“4050”人员,继续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2.2009年,市政府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下列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岗位3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2次以上)且难以就业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队自谋职业退役人员;县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持《认定表》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等。
(二)延续普惠制培训政策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能够保证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范畴。
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如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且1年内没有就业的或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15倍以下的,仍可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的的免费技能培训。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