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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的范围。2000年1月1日以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政府各部门、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统称“各部门”,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按程序修改后公布。
  (二)清理的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的步骤、主体和方法
  (一)清理的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5月6日开始至2009年11月1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准备阶段(5月6日至5月20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审查阶段(5月6日至9月30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审查。
  3.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区(县)、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报有关清理报表(见附件)。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政府部门的总结及报表报区县政府法制办;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总结和报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主体和方法
  1.市、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逐件进行审查,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二、三、四)(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市、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区(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逐件进行审查,征求其他机关意见后,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对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格式)和纸质文件,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修改计划和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将备案审核结果反馈给部门。
  2.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起草或执行部门,起草或执行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逐件清理审查,填写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一、二、三、四)(见附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对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格式)和纸质文件,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三、清理结果的处理
  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公布;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予以废止;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一律失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议事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上或同级主要报刊上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并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并立即按程序修改规范性文件后,予以公布。所有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形式公布;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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