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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清理、甄别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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