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江西商会的批复
(鲁民函〔2009〕129号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江西商会发起人:
你们申请筹备成立山东省江西商会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省江西商会。你们应成立筹备机构,并在6个月内召开山东省江西商会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山东省江西商会对于加强江西投资企业的自律,强化相关服务,维护江西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商会成立后,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商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促进我省江西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鲁赣两省的经济合作交流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