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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纪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央纪委等12部委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民〔2009〕34号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市纪委、组织部、信访局、农工办、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人口计生委:

  现将中央纪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发[2009]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全省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难点村”现有500多个,虽然数量不多,但如不认真解决,势必影响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纪委等12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治理“难点村”,解决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突出问题,有利于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均衡发展,有利于把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件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好事抓紧抓好。

  二、建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的长效机制。“难点村”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难点村”治理整顿转化的责任落实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起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后进村制度,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难点村”治理整顿工作。要建立“难点村”治理的动态管理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进行定期排查,摸准“难点村”的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动态管理,挂牌销号。对转化效果明显、达到转化目标要求的,给予销号;对转化效果不理想的,继续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对新排查出的后进村庄,及时纳入整顿行列。要建立“难点村”治理的督查考核机制。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的方式,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直接反馈县(市、区)主要领导,责令整改。要把“难点村”治理工作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转化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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