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和田市承担家电下乡的销售网点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市经贸委登记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市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具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购买家电产品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在全市范围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照《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程序。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