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6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逐步引入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8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90号)等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相关的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择优选用的原则,对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施工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择优选择一些具备相关资质、工作能力强、有信誉、有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以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保质保量的顺利实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相关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备案的申请;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登记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
(三)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的材料统一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