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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6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拟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实行点对点供应(简称“点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计划“点供”的原则
  (一)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二)坚持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原则。
  (三)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原则。
  二、计划“点供”的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扩大内需切块下达地方新增配套投资项目;
  (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省级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独立选址项目由省里单独安排计划);
  (三)纳入省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
  (四)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市投资5000万美元或4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其他市投资3000万美元或2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
  三、计划“点供”的申报与管理
  (一)符合“点供”条件第四项规定的项目,占用该设区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竞 得者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填写追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表(表1)。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厅追补该市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符合条件的仍占用该市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符合“点供”条件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用地情况,实事求是填写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申报表(表2);预占省“点供”计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完成(或实施)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竞得者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核销“点供”计划指标。但占用省“点供”计划从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准之日起,半年内未供地或未核销“点供”计划指标的,在下年度下达各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扣回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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