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朔政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精神,由市、县(区)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对象
凡属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都是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
对政府(政府部门)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对建设程序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建设程序办事,立项、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前期准备工作文件是否齐全、合法。
2.对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审查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和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前期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前期支出的问题。
3.审查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概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多列、少列概算问题。并分析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的原因,确定其影响程度。
4.审查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数量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5.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对以中标价包死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
6.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和项目法人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管理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地执行。
(二)建设项目在建审计
1.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是指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