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
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报市、县商业主管部门。中标企业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标准
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对自行提高零售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统一服务标准
各中标企业要合理配置、就近选择维修维护服务网点,严格执行家电产品“三包”服务规定。如消费者提出安装调试要求,中标企业应负责派人于送货当日处理完毕。各销售网点要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除购销双方特别约定外,应从购买之日起4日内送达。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进行。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1)购买商品的发票;(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3)购买人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无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7)其它应审核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4份,购买人、乡财政所、县财政局、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装订成册后供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商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