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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局等部门关于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盘锦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和省商业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按照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补贴周期)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二)推广商品范围及限价

  纳入此次推广下乡范围的家电商品分为四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此次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内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商品,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农民和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垦职工;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农垦职工)每户每类产品最多购买一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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