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盘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8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孙国相
二○○九年一月三十日
盘锦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