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一)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创业,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优化全民创业环境等扶持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限制的行业与领域,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对返乡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需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的有关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
(二)支持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创业场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合并、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在同等条件下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
(三)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要求,落实“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的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服务。
三、继续大力发展劳务输出。
(一)加大政府推进力度,为劳务输出提供政策保障。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督导,研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改进工作措施。结合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和要求,在扩大输出数量、搞好服务、强化培训、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力争劳务输出规模保持在百万人以上。
(二)健全服务网络,为劳务输出搭建平台。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设立专门窗口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服务。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络,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为龙头,乡镇劳务输出机构为依托,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为触角的劳务输出工作网络。认真落实乡镇劳动保障中心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服务场所等问题,不断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措施。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中心作用,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规范建立各种劳务输出台帐,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