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拆迁拆违工作中,市民住宅房屋被拆除后无处居住的,实施拆迁的单位要积极帮助落实安置或租赁房屋,确保让每个被拆迁户都有房屋居住。
3.提倡按照规划通过产权调换向大型居住社区集中安置。
4.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安置房要保证房产证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两证齐全。
6.城市市政项目拆迁,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沿街商业房拆迁安置要依据规划条件,给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原则上按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区位差价以货币补偿)。
7.对于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特困家庭,被拆迁后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补助。
8.对拆迁后部分家庭存在生产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援助,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参照市建委《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建设及住宅建设指导性标准》(德建发〔2008〕84号)执行,保证小区内水、电、暖、燃气、路灯、人行道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以改善被拆迁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
(四)拆迁资金来源与支付
1.市政府确定的东风路、东方红路、天衢路、大学路、新华路两侧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拆除,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拆除面积分别支付德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运河开发区一定的清场补助(德政专纪〔2009〕8次)。除此之外的违章建筑和破旧建筑的拆除,由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
2.市政府确定的东风路、东方红路、天衢路、大学路、新华路两侧有产权证的破旧建筑拆迁,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德政专纪〔2009〕8次)。
3.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拆迁安置补偿。
4.按照规划,有土地产权单位和开发建设主体的房屋拆迁,由产权主体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或安置。
5.已出让地块的房屋,拆迁资金由开发企业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3日至3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营造良好拆迁拆违氛围。
(二)推进拆迁阶段(5月至9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完成拆迁拆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