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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拆迁政策
  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政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无偿拆除。
  2.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在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居)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8〕9号)的基础上,为加快工作进度,保障居民和集体合法利益,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放宽。(1)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涉及开发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2)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和保障用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管理,按规定免征契税。(3)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安置小区按规定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
  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济南、德州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4.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德州市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德政发〔2007〕10号)规定执行。
  5.本着照顾被拆迁户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数额。
  (二)安置和援助政策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面积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和该区域评估均价进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原则上就地提供相应面积(不低于46平方米)的安置房。确实不具备就地安置规定条件的,经协商可异地安置,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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