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检疫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检疫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检疫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地执行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对严格控制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
(三)对林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重大贡献的;
(四)与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斗争,检举、揭发以及查处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检疫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或注销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接受贿赂、营私舞弊的;
(四)伪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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