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申报,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三条 兼职检疫员任免:根据工作实际,不需继续聘用或因本人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兼职检疫员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决定予以解聘。解聘后,为兼职检疫人员颁发的《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和相关服装一并收回,并报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备案。
第三章 检疫员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兼职检疫员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五条 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接待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要热情礼貌,用词准确严谨,认真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七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十九条 检疫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