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专职检疫员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集贸市场及干(鲜)果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三)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依法查处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五)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六)检查、指导兼职检疫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检疫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协助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三)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具体指导工作;
(四)协助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工作;
(五)协助指导有关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防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六)协助森防检疫机构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检疫员的管理
(一)林业植物检疫员的增补,由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全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取得兼职检疫员资格的人员,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履行聘任手续后,才能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的聘期一般为1-3年;
(二)专职检疫员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岗位的,由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报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同意后注销检疫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