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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二)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林业法律、法规;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一定的团结协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林业植物检疫事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检疫员的任职资格:

  专职检疫员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森防检疫机构及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所属机构中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林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兼职检疫员除在各级森防检疫机构发展外,还可在地州(市)、县(市)林业局所属的种苗站、推广站、林科所,(乡,镇,场,村)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邮政、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中从事植物检疫相关工作,懂得林业有害生物基础知识的人员中选拔。

  第九条 检疫员的审批程序:

  专职检疫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上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兼职检疫员由地州(市)林业局所属各单位及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所属林场的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报自治区林业厅批准,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培训;县级林业局所属单位的兼职检疫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地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地州林业局统一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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